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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踢伤涉猥亵者”被解除刑拘,法律上应该如何惩戒作恶者?



胡某某家人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时雷某某准备逃离,胡某某情急之下才将其踢倒。

17岁的永州女生艾某某在逛商场时遭人“袭胸”,同行男生胡某某在追击过程中,将对方踢倒在地导致受伤。25日,胡某某家人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时雷某某准备逃离,胡某某情急之下才将其踢倒。目前,胡某某已被警方刑拘。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区分局发布的通报显示,6月1日,54岁的男子雷某某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胸部,胡某某因此与其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
 
根据报道,这原本是一件见义勇为的事,在3位当事人达成和解后不久,受害者又提出自己受伤了,需要20万治疗费用,遭拒后好好的民事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

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根据通报,冷水滩公安局已对现年18岁的胡某某予以刑事拘留。而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6月1日开始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公安机关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25日,胡某某父亲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教育部门、村委会、女孩家属、派出所都在跟我谈这件事,我现在压力也挺大的。”
 
艾某某则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目前正在跟警方处理此事,不便接受采访。
 
25日,一位当事人家属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胡某某是为防止雷某某逃跑,情急之下才将其踢倒。雷某某倒地后,胡某某没有进行进一步攻击。

 
新京报记者致电冷水滩区公安局,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据永州新闻网8月26日消息,记者从永州市公安局获悉,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永州市公安局表示,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回应网民对该案的关切。

就此焦点案件,多位微博知名法律人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蔡雅奇刑法


湖南永州男生踹伤猥亵女生男子被刑拘,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的这一处理决定是明显错误的,是对互相斗殴与正当防卫界限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在一般性纠纷(如因争吵、挑逗、滋事引发)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殴打)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之,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殴打者造成对方轻伤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一规则体现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法益,也有利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据此,本案男子无论如何都不能被以故意伤害罪刑拘。相反,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值得提倡鼓励。

@吴革律师

【如果中年男子猥亵未成年女生成立,男生阻止其逃兵应该属于依法扭送的行为。

理由是:虽然该男子目前没有被定为猥亵罪,但其突然逃跑,足矣使男同学产生阻止其逃跑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公民责任行为!因此产生的轻伤后果,应该由逃跑者自负!公安机关脑袋里有一个顽固不化的轻伤鉴定入刑的标准,挡着了他们发现正义:公民扭送犯法逃跑人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养猫的检察蜀黍

对警方这个论断和观点,我认为不妥,没有很好地理解什么是见义勇为,什么是故意伤害,什么是过失伤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超出了普通大众的常识!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需要综合考虑,而不是机械执行法律。该案件中,猥亵者已经明确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说作为受害人的朋友,哪怕就是一个普通公民,见到猥琐男要跑,都可以采取应有措施阻止,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难道一个小偷偷了钱包逃跑,结果路人为了阻止他,将他踹翻在地造成了伤害,就不是见义勇为了?这明显超出了大家的常识,更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导向!

男生踹两脚将人踹伤,在这个案件中这明显没有超出阻止的范畴,男生更没有在猥亵者失去反抗能力后,继续实施制止举动,男生对猥亵者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他的目的是阻止逃跑,而不是去故意伤害猥亵者!

因此,综合考虑,我认为男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作为公安机关要有法治的底气,坚决做弘扬社会正气的维护者!不要让见义勇为者寒心伤心!




本文信息来源于新京报、永州新闻、法务之家、法律人夜读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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