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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吗?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该借条已被撕坏为六片后重新粘贴。 撕碎的借条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呢? 对于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谁负有相关的举证责任,给“瑕疵”一个合理的解释呢? 法院认为, 其一,原告徐某虽提供借条证明与被告颜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且原告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其二,被告证人的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 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