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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1

对方“不睬”传票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

为什么呢?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

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


2

 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好,或请朋友作证,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3

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等。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4

过了举证期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5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官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6

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1)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2)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3)如果双方条件相当,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折价款。



7

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满十周岁,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

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8

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9

对方不履行调解、判决确定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

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10

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这种想法大可不必。

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同时审理法官还受到法律、法规、纪律的约束,因上层关系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


李燃律师提醒: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主动拿起法律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信息来源于民商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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