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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三名未成年人劫杀小卖部女老板,主犯被判无期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作案时14周岁)在被害人胡某某位于宝兴县五龙乡的小卖部购买零食过程中看见其挎包内有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便邀约黄某某(作案时15周岁)、张某某(作案时15周岁)准备施行掠夺。

次日20时许,三被告人进入胡某某店肆后,詹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挎包内零钱盗走,随后又与黄某某一起将被害人放倒,张某某帮忙,选用扼颈、捂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当场逝世,劫取被害人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后逃离。


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家族及时补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4.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家族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3万元,被害人亲属撤回对张某某及其爸爸妈妈的顺便民事申述。


因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雅安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情绪以及自动履行补偿情况,以掠夺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悉数财产。其次,以掠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掠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针对该案触及的量刑、补偿等遍及关注的问题,法官进行了现场释法。

1、关于掠夺罪

法院以为,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为劫取金钱,共谋后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逝世并劫取其财物,其行为构成掠夺罪;三被告人预谋并施行掠夺违法,致被害人逝世,结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关于主犯和从犯

法院以为,在一起违法中,詹某某、黄某某在详细谋划并直接施行致被害人逝世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效果,系主犯,其中詹某某提出犯意并在掠夺前施行偷盗,所起效果明显,依法应予严惩;张某某受詹某某邀约、帮忙施行掠夺违法,属从犯,对其依法可减轻处分。

3、关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损伤致人重伤或许逝世、强奸、掠夺、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则:“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但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避免特别严重结果发生的,能够减轻处分。”三被告人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过,依法可从轻处分。

4、关于是否适用死刑

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则:“违法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而,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6岁,属法律规则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适用死刑,考虑到被告人的作案方法和作案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詹某某无期徒刑,已属本案中对詹某某应处的最高刑期。



李燃律师提醒:

三个孩子的行为对四个家庭造成了不可磨灭的损伤,预防未成年违法,家长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者都很重要。(来源于:封面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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