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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之法律实务:民事诉讼第三人法律顾问考试之法律实务:民事诉讼第三人。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知识》中的讲义,供大家学习参考。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的请求,或者虽然未提出请求,但是由于案件审理的结果与他有法律商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原被告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 1、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的诉讼请求,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原被告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 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其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请求权;二是以本案原被告为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三是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2、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请求,但是案件审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参加诉讼的原因,是由于案件审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之中进行诉讼。三是在诉讼中具有*的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享有不完全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例如在一审程序中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权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