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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前伤害案今朝再诉获赔偿

时间:2019-11-25     作者:http://www.ahsxlawfirm.com/   阅读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民事诉讼

【指派单位】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李燃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纠纷发生于1996年6月2日。案发当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包某均系观前中学的初中生。当日13日,双方在玩耍时,因争抢乒乓球球,发生扭扯、推搡。被告后退跌倒石灰堆时,顺手抓起一把石灰砸在原告左眼部。原告左眼被石灰灼伤,左眼出血。被送往原池州地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治疗,原告左眼球被摘除。法医鉴定左眼全盲,应评定为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安徽省贵池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包某及监护人包普选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1516.85元。双方民事纠纷告一段落。

峰回路转,纠纷再现。2014年3月26日。张某左眼所植义眼片脱落。2014年11月11日,张某在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治疗。在该医院行“二期义眼台植入术”。共支付医疗费17764.49元。经计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张某诉讼请求41198.49元。

办理难点:

当事人张某手中无以前的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文书。本案发生年代久远,地区划分、档案存放等发生不可知因素。能否调取以前的法院判决文书,是办理难点。

争议焦点:

本案当年是以刑事附带民事方式结案,当时的伤害事件,18年后,能不能再次得到赔偿?

法理分析:

代理人认为:虽然,18年前,包某受到了刑事处罚及赔偿了张某相关损失。但并不能代表本案民事纠纷已彻底终结。因为张某左眼又出现新的伤情。又产生了新的费用。包文兵18年前的赔偿,并不足以弥补张某全部经济损失。18年法院的处理,并非终结性处理。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得到维护。

【承办经过】

取得当年法院一审、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律文书,彻底了解当年判决及赔偿情况是当务之急。承办律师到贵池区人民法院及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获取了法院判决文书。承办人对案件整个流程及案件事实有彻底了解。结合张凌峰现在医疗情况。经过法理分析,李燃律师准备了诉讼相关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包某的代理人提出:本案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已得到解决。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代理人针锋相对提出辩驳意见:一、刑事附带民事主要是针对当时张某受伤情况做出赔偿决定的。其赔偿的很多项目没有得到支持。二、本案是18年前造成的伤害,18年后才发现,并且在民法通则发生后一年内起诉,应当适用一年诉讼时效。从民法最高20年时效来看,本案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承办结果】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在代理人要求下,人民法院从社会和谐出发,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包某赔偿张某人民币5000元,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社会效果:

本案一次性彻底解决。当事人两家握手言欢,陈年积怨得以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结果均满意。

心得体会:

本案中,时间跨度长达十八年,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张某没办法取得,律师积极搜集证据。本案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诉讼也是本案得以成功办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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