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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劳动合同争议案

时间:2019-11-25     作者:http://www.ahsxlawfirm.com/   阅读

承办律师: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汤某,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某市某区某小区,会计。2005年至2014年9月,汤某于池州市贵池区新时代服饰广场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1500元每月,提成另计,双方在2012年9月份前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汤某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9月份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汤某在合同到期后仍在被告处工作。汤某于2015年9月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原告的仲裁申请只支持了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要求。原告汤某不服在仲裁裁决书送达15日内委托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的李燃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汤某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于仲裁裁决不服遂找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对其劳动单位提起劳动合同诉讼。李燃律师积极与当事人汤某进行沟通,了解汤某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在了解相关的情况后,李燃律师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双方于2015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书,双方曾于2012年9月份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以及企业的相关经营等信息。当事人汤某跟原劳动单位的主要争议点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的缴纳和经济补偿的问题。李燃律师认真研读相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似案件的卷宗,以及当事人工作单位的相关情况,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能最大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

案件如期开庭,双方诉讼代理人就原被告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缴纳,经济补偿数额等方面展开激烈辩论。李燃律师作为劳动者汤某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在庭上为原告争取合法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费,希望劳动合同诉讼能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争取较大的合法利益。最终法庭采取了委托代理人李燃律师关于经济补偿的代理意见。对于关于未在合理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的两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由于已过仲裁时效而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的原工作单位池州市贵池区新时代服饰广场为原告汤某缴纳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600元。

社会效果: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汤某对判决表示信服,也十分感谢李燃律师的帮助,感谢其积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这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体现当今劳动合同争议存在的普遍性以及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重要性。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实际处理存在很大困难,劳动者虽然在法律上与工作单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相关劳动法等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是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很难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该案件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办案心得:

通过本案,承办律师深感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处理的困难。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劳动者对案件的成功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起着关键作用。本案当事人因未及时在诉讼时效里提出自己合法的诉讼请求,导致一部分诉请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此类相关案件的成功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律师,在实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更应加强与劳动者当事人的沟通,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依法及时维护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实现劳动者与劳动单位在实际生活中的真正平等,践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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